信用卡在異地消費1萬多元,王茅(化名)20多天后收到電子對賬單時才知曉,匆匆報警也沒有結果。由于交易蹊蹺,王茅拒付該筆款項,卻被工商銀行列入“信用黑名單”。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工商銀行的作法欠妥,判令其于判決10日內(nèi)撤銷王茅的不良征信記錄。
多次遭銀行催繳還款
去年9月4日,王茅接到工商銀行的電子郵件對賬單,發(fā)現(xiàn)自己的信用卡于8月11日曾有一筆1.3萬元的POS機消費,交易商戶位于山東省昌樂縣。人和卡明明在上海,為何異地刷卡消費?王茅向派出所報案。經(jīng)查,這筆交易在商戶名為昌樂南方鐘表經(jīng)營部的POS機上發(fā)生,POS機刷卡憑條上的持卡人簽名為“宋志剛”。
王茅認為自己的卡遭到盜刷。可發(fā)卡行不這么認為,并不斷通過短信等方式多次催繳消費欠款及利息。王茅置之不理,被銀行列入“信用黑名單”。由于生活受到影響,王茅提起訴訟,要求工商銀行恢復涉案信用卡的使用并撤銷不良記錄。
“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王茅的信用卡被盜刷,工商銀行的催收行為亦無不當,因此要求工商銀行消除不良信用記錄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一審判決王茅敗訴。
上訴時提出四點理由
一審結束后,王茅支付了對方主張的本金、利息、滯納金等。但表示:“我并不認可負有支付該款項的義務,保留向工商銀行主張返還或賠償?shù)臋嗬!?
王茅上訴的理由有:第一,系爭交易發(fā)生時,工商銀行并未及時通過短信告知;第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多年,歷史信用一直良好,而且交易時信用卡一直在身邊;第三,本案中特約商戶在交易發(fā)生時對于明顯不符的簽名沒有進行審核,存在重大過失;第四,雖然公安機關尚未偵破相關刑事案件,但不影響民事案件中法律關系的認定,原審以“刑事案件并未立案及偵破”為由否定訴請適用法律錯誤。
“遲付系爭款項非失信”
本案中,當事人就系爭交易是否為偽卡盜刷各執(zhí)一詞。雖從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jù)充分性的角度來看,王茅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支撐其主張,但現(xiàn)有證據(jù)亦不足以最終認定系爭交易為真卡交易。因此,在雙方就還款義務存在重大爭議且尚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王茅遲延支付系爭款項的行為,并非失信的體現(xiàn)。
此外,工商銀行未經(jīng)告知,即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直接向征信系統(tǒng)報送不良信用記錄,使王茅的個人信用遭受其他市場主體的質(zhì)疑,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明顯失當,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根據(jù)以上判斷,合議庭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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