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備案指南》這樣的文件,雖然它實際上沒有什么意義,但卻讓納稅人心里踏實一點點了。對不少黃蓋來說,不挨兩板子的確不舒服
講這個主題,源于兩件小事:
前天,某省一家建筑公司財務經理告訴我,他們準備對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去找國稅局備案,對方的回復語焉不詳,最終沒有收他們的資料。
今天,看到一位視野網友引用了青島國稅的一個文件,《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備案辦理操作指南》,該文件主要內容是如何備案。
一個是企業(yè)“想備案”,一個是“稅務機關的備案指南”,兩件事湊到一起非常有趣,簡直就是周瑜和黃蓋湊到了一起。
我回復那位網友時,表達了兩層意思:
1、青島的備案指南,“是個好事”。因為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萬一納稅人想當黃蓋挨幾板子的話,就可以如愿了,不像某省那位建筑公司的財務經理那樣備案無門。
2、青島國稅要求備案,沒有法律依據。這個好理解,備案的規(guī)定沒有得到任何法律、法規(guī)、營改增政策的授權。仔細看也會發(fā)現,青島國稅也并沒有說必須備案,它只是出了一個“指南”,說明如何備案。并沒有講為什么要備案,如果不備案要怎么樣。
但是,我依然認為,這是一個“好事”,因為解決了納稅人的困惑。我們的納稅人往往認為,納稅的事,怎么能夠“自己說了算”呢?反而是希望稅務人員說了算,一方面是納稅法定意識的欠缺,另一方面,也是不想“擔責任”的表現,寧愿多跑點腿,讓稅務人員通過“備案”之類的手段,為自己的選擇背一個書。
實際上,這樣的“背書”是沒有什么免責效果的。
“備案”與“審批”不同,稅務人員并不對你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性判定,只對資料是否符合備案資料要求進行判定。選擇簡易計稅實質上是否正確,這一責任依然是由納稅人背負的。如果真是有誤,那么收你備案資料的稅務局也是一點責任沒有的。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yōu)惠必須要“備案”,這一點,稅務總局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權力來自于法律的授權。所以,如果沒有備案,就無法享受優(yōu)惠。
但是,對于營改增中選擇簡易計稅,它并非一項優(yōu)惠,目前總局和財政部沒有提備案的要求,就是說,備不備案,在法律上沒有差異。
目前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不想備案,稅務機關不能強迫,也不能將備案作為選擇簡易計稅的前提。
反過來說,如果納稅人想備案,稅務機關能不能拒絕呢?好像也是可以的,因為“沒有要求備案的規(guī)定”。
從法制的角度看,制定《備案指南》這樣的文件仿佛是沒有道理的,因為甚至沒有備案的要求。
從實務的角度看,制定《備案指南》這樣的文件,是非常好的回應了納稅人的訴求,所以說,是一件好事。雖然它實際上沒有什么意義,但卻讓納稅人心里踏實一點點了。對不少黃蓋來說,不挨兩板子的確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