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一男子便想到了透支信用卡的辦法,沒想到卻將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4月27日,榆林市榆陽區(q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審理了該案,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
1983年出生的榆林人蔣某,經營著一家度假酒店,2013年5月,他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榆林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10萬元的銀行信用卡。之后,蔣某將卡內金額透支套現用于生意上的資金周轉和生活消費。該卡于2014年4月份開始逾期,截至2015年7月8日,逾期16個月,欠款112260.85元,其中本金84790.99元,滯納金13898.86元,利息13571元。經郵政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以電話、信函催收,被告人蔣某某仍未歸還所欠款項。
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蔣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yè)園區(qū)分局上網追逃,2015年12月20日被延安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二大隊抓獲。同年12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經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后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采取惡意透支的方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且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已代被告人償還了被害單位詐騙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為了維護信用卡管理制度,保護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判決蔣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點評:信用卡詐騙案為何高發(fā)?一是警方加強了對信用卡詐騙的打擊力度;二是近年來經濟環(huán)境不大好,人們手頭緊了,拖延還款的情況就多了;三是經歷了數年的辦卡熱,根據西方國家信用卡發(fā)展規(guī)律,眼下已經到了違約潮高發(fā)時期。一些連固定工作都沒有的人,也能輕易辦出2萬元、5萬元,甚至更高透支額度的信用卡。銀行濫發(fā)卡不僅帶來惡意透支風險,還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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