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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罪與罰

      

  各大銀行搶占信用卡市場,希望消費者多多辦卡的同時,有人卻悄悄地鉆起了信用卡的空子,利用別人的證件或虛假信息辦理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也有人在一系列好處的誘惑下瀟灑刷卡消費,卻往往因無力償還而被銀行訴諸法庭。

  對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較大并逃避追查,經發(fā)卡銀行進行兩次還款催告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1:用員工身份證辦卡消費公司老總犯詐騙罪獲刑

  從2005年開始,蘭州華威紀元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趙國義指使手下員工劉月婷和司機去辦信用卡透支。劉月婷跟部分公司員工和身邊的一些親戚朋友要來個人資料,以集團客戶的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ㄞk好后,他們一面向卡主謊稱沒有通過銀行審核,一面利用多張信用卡提現(xiàn)和消費,用于交納公司房租,定制高檔服裝等。此外,趙國義還為哥哥刷卡2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豐田車。截至2007年6月案發(fā)時,尚有10余萬元的透支款未歸還。

  城關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國義等3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主犯趙國義因為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家屬退賠了全部贓款,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決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

  案例2:身份證丟失被盜用辦卡銀行寄來2萬元催款單

  近日,市民蔣先生突然接到某銀行的電話,告知他的信用卡欠款時間過長應立即去銀行還款。蔣先生一頭霧水,自己從來沒辦過信用卡,怎么會透支了呢?與銀行的催款通知書一同寄來的還有一份措辭嚴厲的警告,稱如繼續(xù)拖欠將被起訴到法院。

  蔣先生趕緊前往查詢,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這張卡是2007年10月28日辦的,目前透支了2萬多元。蔣先生仔細核對完信用卡申請表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后才發(fā)現(xiàn),申請表所填寫的信息除了家庭住址和名字外,其他信息及簽名都是假的。蔣先生仔細回憶后發(fā)現(xiàn)問題出在身份證上。原來他以前使用的第一代身份證在2006年8月丟失,他在當年9月份補辦了第二代身份證。因此可能是有人撿到他的身份證辦理了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案例3:在不同銀行辦卡11張“以卡養(yǎng)卡”透支12萬

  2006年10月,謝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開始四處消費透支。想著既能消費又不用馬上還款,謝某便生出“以卡養(yǎng)卡”的主意。從2006年10月,謝某又先后在其他10家不同銀行辦理了10張信用卡,用之后辦理的信用卡透支取錢,償還先辦理的信用卡透支額。這樣惡意透支、循環(huán)還錢,至2009年1月,謝某的11張信用卡已先后透支12萬余元。同年1月8日,沒有能力還錢的謝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武漢市青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謝某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遂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涉案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

  專家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 陳霞

  嘉賓:蘭州中院審監(jiān)庭副庭長趙新宇

  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振東

  甘肅法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劍明

  主持人: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王振東: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行為作了嚴格界定,客觀上,一是行為人的“透支”行為經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最后,“惡意透支”在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達到一定的數(shù)額標準。在這一整套標準體系里,行為人都可以通過自由選擇來防范犯罪。如果你沒有償還能力,可以選擇不辦卡;辦卡后發(fā)現(xiàn)無償還能力,可以選擇不透支;在約定的數(shù)額和期限內透支了,還可以在約定的數(shù)額和期限內償還;未及時、足額償還的,在銀行催收之后仍可以及時償還。這樣還不還款,又已超過3個月,并達到法定數(shù)額,且有主觀占有故意,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趙新宇: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具體金額方面,惡意透支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數(shù)額較大”,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數(shù)額巨大”,可能被判處5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數(shù)額特別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而透支金額在5000元以下,則要承擔還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并在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中備案,存下不良信用記錄。

  邱劍明:目前,常見的惡意透支行為有兩種,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短時間內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約商戶、銀行網點頻繁消費、取現(xiàn),每次取現(xiàn)的金額都在規(guī)定的限額內,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攜款潛逃;二在多家銀行辦理多張信用卡,惡意消費、取現(xiàn),并以不償還達到惡意透支的目的。這次司法解釋中明確了逃避追款屬“非法占有”,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xiàn)。

  主持人:因“透支”無法還款有幾種情況,如何界定是“惡意”與“非惡意”?

  趙新宇:辦案機關調查取證時通過對持卡人從獲得、使用信用卡全過程的綜合取證,就能確定是否構成惡意透支的客觀行為。一般來講相當一部分涉嫌惡意透支的持卡人會在申請信用卡過程中,采用虛構工作單位和薪資等手段,其目的是讓銀行誤認其具有相應的償還能力而盡快核準發(fā)卡,而一旦采用這類手段騙得信用卡,也就必然產生透支、欠款不還等一系列的連鎖反應,而且在透支過程中也往往是借多還少。

  王振東: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如果當事人接到了銀行兩次催收通知,但因公出差無法還款,如果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仍然屬于“惡意透支”。

  主持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與銀行只追求發(fā)卡量而缺少監(jiān)管是否有關系呢?

  王振東:目前,信用卡正成為各大銀行新的業(yè)務增長點,為了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許多銀行都費盡心思各顯神通?!伴_卡門檻低而且送禮品,信用額度被無限放大?!鞭k卡人只要提供一張身份證復印件,就可以輕松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梢哉f,“追求高發(fā)卡量,風險控制不夠”是造成信用卡被透支的重要原因之一,銀行信用卡在加速發(fā)行進程中存在著信用監(jiān)管的制度性缺失問題。案例2中,蔣先生信用卡透支不是由其本人主觀故意造成的,而是被他人栽贓陷害所致,蔣先生的責任就在于丟失了身份證,但是丟失身份證和惡意套取信用卡錢財沒有直接必然的聯(lián)系。因此信用卡透支的還款義務不能由蔣先生承擔。

  邱劍明:銀行對申領信用卡的審核不嚴,沒有有效落實信用卡的擔保措施,對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資產催收不力,信用卡的網絡發(fā)展相對于業(yè)務發(fā)展滯后。銀行行為本身就為透支埋下隱患,特別是各銀行為了搶占信用卡市場而瘋狂跑馬圈地,有意降低門檻,甚至銀行還給員工下達發(fā)卡任務,從而“綁架”了大量尚無還款能力的人。

  主持人:為了避免個人信息被盜用、信用卡“惡意透支”事件的發(fā)生,銀行應當怎樣嚴格把關,市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邱劍明:發(fā)卡機構在辦理信用卡的過程中,要認真審核申領人的資料,嚴把發(fā)卡第一關。要注重對申領人的資信調查,以確保申領人身份的真實性。除了嚴格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要依據申領人的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可根據申領人有無固定住處、固定職業(yè)和穩(wěn)定收入等資信等級,分別辦理信用額度不同的信用卡,同時要交納不同數(shù)量的保證金。有資產擔保的,要杜絕個人資產重復擔保、申領人之間互相擔保、假擔保等現(xiàn)象。對個人擔保、公司單位擔保的,應實行財產抵押。所有發(fā)卡銀行都應該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戶的“黑名單”信息庫,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間“黑名單”庫的信息共享。

  王振東:市民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屬分內之事,是權利也是義務,若遺失要記得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掛失,并通過報紙或其他途徑廣而告之,不給犯罪分子創(chuàng)造機會。為了避免發(fā)生身份證被盜用、信用卡透支的事件,銀行和個人應當各盡其責,市民如果遇到需要使用帶個人信息的證件時,必須確認證件的用途以及去向。辦理某些VIP卡、優(yōu)化卡時,應特別關注身份證號碼、私人電話及住址的信息,不是必須提供的信息盡量不要提供。辦理各種卡后應隨時關注卡的情況,包含個人信息的卡遺失后,應立即登記掛失,盡快到銀行核實情況,凍結賬戶,然后跟銀行一起向警方報案。如果被冒名開戶并要求替還透支款,當事人有權要求銀行出具辦卡時的相關資料,核對上面的簽名。如果筆跡不對,而代簽人又沒有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可以拒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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