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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用卡指南

平安銀行信用卡賬單分期付款條款細則

瀏覽:732    日期:2017-03-13 14:50:00

若持卡人申請我行信用卡賬單分期付款業(yè)務,即表示其已閱讀并同意遵守本條款及細則:

 

1、凡持有平安銀行所發(fā)行的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在賬單日次日后至到期還款日前二日,均可申請賬單分期付款。

2、持卡人申請平安銀行信用卡賬單分期付款業(yè)務,可自由選擇分2期至12期不等的期數。

3、申請平安銀行信用卡賬單分期付款業(yè)務的總金額為:賬單分期申請金額=當期應還款金額—當期最低還款金額,但賬單分期申請金額不能低于500元。

4、持卡人成功申請賬單分期后,不能對已申請的分期期數、金額進行更改;持卡人成功申請賬單分期付款業(yè)務3個月內,不能進行第二次申請

5、持卡人申請?zhí)崆扒鍍斘磧敻兜姆制谟囝~,經我行核準后,持卡人必須一次性支付未償付的分期余額及手續(xù)費。

6、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續(xù)卡,賬單分期不能因此而終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間,如發(fā)生信用卡注銷、凍結、繳款延滯等情況,平安銀行有權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償還分期余額及手續(xù)費。

7、平安銀行信用卡賬單分期付款業(yè)務只對人民幣交易進行分期付款,暫不開展外幣分期付款業(yè)務。

8、賬單分期付款業(yè)務的每期入賬應還金額和手續(xù)費不參與積分計劃。

9、平安銀行保留任何時間及在其認為適當情況下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并通過我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將修改通知持卡人。

10、本條款及細則的最終解釋權歸平安銀行所有。

 

以上條款及細則自2008年12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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